在进行危品运输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在此同时也是运输市场上最为重要,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危品运输的专业人士说,安全问题是大家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稍不小心,就会影响到他人的生活,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性,所以大家一定的重视起来,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以确保运输的万无一失。
注意事项
路上看到车辆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保持车距。如果你在路上遇到运输车的话,请一定要与它们保持合适的车距,方便你观察它的一举一动,并能更快的采取应急措施。
(二)注意车速。由于运输货物的车辆往往不会开得很快,因此你的车速过快的话,在它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下你可能因为车速过快无法紧急避让或者刹车造成与它们的追尾。
由于危险品所运输的分类是很多的,在此可根据运输的货品不同,运输的要求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作为运输人员需对所需要运输的货物进行了解,这样才可确保安全送达目的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品运输申请经营,运输过程、危化品装卸等阶段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2、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等。
3、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①、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②、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③、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除此之外,还需对运输车辆进行监管,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其运输路线,停靠位置及车辆速度等。在此同时,车辆的清洁也是非常重要的,避免再次运输其他货物时,出现什么不利影响和危害。
(二)运输过程中要做到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2、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3、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5、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按照调度管理制度安排符合条件的车辆和人员运输危险货物,并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
(三)危险品货物装卸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法律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③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④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相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其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dl3392《道路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业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设施符合规定条件;
(三)具有相应的资金,流动资金不少于车辆价值5%;
(四)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标准。
参考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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