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行政处罚法》实施满月,海关行政处罚知多少?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至今已满月。一个月来,上海海关不断推进法治海关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00余起。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经过这一个月的实施,大家对新《行政处罚法》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1、问:如果某企业的违法行为在第3年才被行政机关发现,是不是可以不受处罚了?
答: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是2年,但新行政处罚法延长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
Tips: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问:疫情防控期间,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有什么影响?
答: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对违反疫情防控应对措施的行为的处罚原则。疫情期间,更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被从重处罚哦。
Tips: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3、问:朋友从机场进境携带了象牙制品,被海关立案调查,什么时候能得到最终的行政处罚结果?
答: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可以按规定延长期限。
Tips: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海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长期限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直属海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期限,决定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4、问:公司因申报不实,被海关立案,在行政处罚中,可以进行陈述申辩或通过其他途径提出意见吗?
答:在整个行政处罚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不会因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还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听证。本次新法修订也扩大了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Tips: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海关就某公司不服某隶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案公开举行听证)
5、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有什么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吗?
答:比如,行政处罚法确立了“首违不罚”原则,但需要符合“初次”“后果轻微”以及“及时改正”等要求,经海关综合考量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再如,行政处罚法明确了“无过错不处罚”原则,就是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主观过错并不限于主观故意哦,还包括过失等行为。
Tips: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得一危险品货代提醒大家,危险品申报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要求。千万不可以瞒报心存侥幸。
免责声明:除非特别注明,得一国际锂电池货运网所载内容及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本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稿件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有侵权及其他需求,请您将相关资质证明和您的权利要求发送至miki@gotonecargo.com 得一国际锂电池货代网工作人员会尽快回复处理!如转载本站资讯,及原创文章,请注明出处。
扫一扫 加微信给您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