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分析锂电池类货物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包装、标记、试验等规定,对锂电池类货物涉及到的条目进行了梳理,锂电池运输对锂电池类货物的特殊规定188条款进行了解读,提出了争议的焦点,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分析,了满足特殊规定188的锂电池合规海运建议。
近年来因锂电池自燃导致的电池国际运输海运事故时有发生,2020年1月,一艘船名为“COSCO PACIFIC”,运力高达10062TEU的超大型集装箱,在从广州去往印度Nhava Sheva港的途中,7号船舱突然起火,经调查自燃起火的货箱确定为锂电池。2018年9月,在克罗地亚杜布罗夫尼克港的“MY Kanga”号货轮在遭遇灾难性火灾时全船覆没,这场火灾是由游艇车库内的娱乐船的几块锂电池热失控引起的。早在2008年国际海事组织就已通过决议,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DG 规则》)中增加了关于锂(离子)电池及电池驱动车辆的6项新条目,锂电池被正式列入危险货物名单。同时,锂电池包装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还需加贴专属运输标志。相比较于传统电池,锂电池具有使用寿命长、能量占比高、重量轻、充电迅速等优点,随着电动汽车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被广泛应用。以青岛前湾港为例,2021年前11个月,船载锂电类货物已超过5000票次,运量巨大。但是锂电池货物在海运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锂电池海运尤其是满足特殊规定188条款的锂电池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一、锂电池类货物简介
(一)锂电池货物分类
在《IMDG 规则》中涉及到锂电池的条目一共有六条,如下表所示:
(二)锂电池货物危险性分析
锂电池的危险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锂的化学活性高,锂是元素周期表中第二周期的第一个元素,具有极其活跃的化学活性;二是锂电池能量密度高,锂电池具有极高的比能量,一旦发生热失控反应,会释放出大量热量,容易发生海运事故;三是锂电池可能会发生漏液,由于该电池有机电解质体系采用的有机溶剂为烃类,该类溶剂分解电压低、易氧化、溶剂易燃,假如发生泄漏,会引起电池着火,甚至燃烧爆炸,随着火势的加剧,船员和乘客被迫弃船。按照《火灾分类》(GB/T 4968-2008),按照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为A、B、C、D、E、F六大类,锂电池自燃主要属于D类火灾[1],其最大的危险是这种火灾不能通过水或二氧化碳来熄灭,一旦发生自燃将给货轮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锂电池海运要求
锂电池的海上运输过程中,对于UN3090、UN3091、UN3480、UN3481类货物包件要张贴9类危险货物标志和锂电池标志,货物运输组件要显示9类危险货物标牌、标记,UN3171、UN3536只需要货物运输组件显示9类危险货物标牌、标记。所有锂电池货物均需要向海事机构申报危险货物,申报材料主要涵盖MSDS、包装检验合格证明、防短路措施说明、《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8.3节试验通过证明、货物装箱证明书、申报委托材料等。
(四)《IMDG 规则》中特殊规定188条款的要求
《IMDG 规则》在第2.9.4节规定了锂电池或电池组货物需酌情划为UN3090、3091、3480或3481,电池或电池组要满足《试验和标准手册》UN38.3的试验要求,要装有安全排气装置或能防止普通事故的条件下受力破裂,锂电池运输要有有效的防止短路装置或措施,每个包含多个并联电池或电池系列的电池组,都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如二极管、保险丝等),制造必须有高质量的管理方案保证等要求。
此外,针对不同条目,《IMDG 规则》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特殊规定,包括188、230、310、348、376、377、384等条款。其中,对锂电池类货物影响较大的是特殊规定188条款,即“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条件,不适用本规则的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有8项,主要包括锂电池或电池组的锂含量或容量、电池或者电池组的类型、包装方式、防短路措施、锂电池标记和“OVERPACK”标记,1.2米跌落试验、包件毛重不得超过30kg等要求。
二、特殊规定188条款的争议及分析
(一)主要内容
特殊规定188条款规定,交付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其所列的8个条件,则不适用本规则的其他规定限制,该八个所涵盖的主要内容为,锂含量和瓦特-小时比率限制,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限制、封闭的内包装限制、防止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限制,防止意外激活的装置限制,锂电池标记限制、跌落试验限制、包件毛重限制等。
(二)争议焦点
特殊规定188条款规定,锂电池海运过程中满足特殊规定188条款的锂电池或电池组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锂电池可以按照普货运输;另一种观点认为,满足特殊规定188条款的锂电池仍旧是海运危险货物,只是按照条款对包装、标识等运输条件做了部分简化,并未把锂电池排除在危险货物之外。
(三)争议分析
之所以有观点认为满足188特殊规定的锂电池货物可以作为普通货物运输,大多是源于对“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这句话的理解。《IMDG 规则》中还有其他特殊条款采用了类似的表述,如特殊规定65“过氧化氢水溶液如含过氧化氢少于8%,即不受本规则限制”。
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不受本规则其他规定限制”,就认为满足188特殊规定的锂电池货物可以作为普通货物运输,作者认为显然有悖于188特殊规定的本意,且满足特殊规定188条款的锂电池虽然能量较小,但仍具有危险性,特殊规定188条款也对例外锂电池运输作了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通过了UN38.3的测试,包件重量限制,锂含量限制,正确的包装、标志等等。因此这里可以理解为该条款部分免除了《IMDG 规则》的限制,在《IMDG 规则》特殊规定188条款下,锂电池仍然应按照危险货物来进行运输。
2017年11月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对外发布了《关于2018年锂电池类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更新说明》,在《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中,对于满足特殊规定188条款的锂电池,危险性提示内容由“非限制性货物”改为“锂电池类货物”,鉴定结论中“危险性识别”一栏,对于满足特殊规定188 条款的锂电池,由“无”改为“锂离子电池”或“锂金属电池”或两者都有(根据不同情况)。“检验结果及其他事项”栏的内容根据不同的结论,删除了原有“随附文件”等内容,增加了相应的危险性标签及锂电池标记等信息,以上变化从侧面印证了以上分析。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特殊规定188条款实际针对是小型锂电池(例如手机电池)的运输,在锂电池运输安全性通过UN38.3测试,包装足够坚固的情况下,其运输风险可以得到足够的控制,可以免去常规危险货物运输的诸多要求。满足特殊规定188条款的锂电池或锂电池组,满足条款中列明的8条规定后,可以不受《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关于锂电池类货物的其他规定限制,但其仍是危险货物,需要划为UN3090、3091、3480或3481,作为9类危险货物进行海上运输,在包装、标记等方面按照特殊规定188条款执行。同时《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还将UN3480、UN3481列为了污染危害性货物。电池国际运输对于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及《危险货物分类鉴定书》中,鉴定结论中“危险性识别”一栏,对于满足特殊规定188 条款的锂电池,建议直接写明危险特性。
三、满足特殊规定188的锂电池合规海运建议
(一)性质
满足特殊规定188条款的锂电池,既属于海运危险货物,又属于《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列明污染危害性货物,虽然可以根据特殊规定188条款对运输条件进行部分简化,但其在海运过程中需要按照危险货物来运输。
(二)包装
1、确保锂电池单独包装于完全封闭的内包装,如吸塑包装或者纸板以确保每个电池都能得到保护,要有坚固外包装,除非电池或电池安装在设备内或包装设备时,包件的总质量不得超过30kg。
2、包装覆盖可以避免发生短路或使电池接触到任何导电物质。
3、确保包装是可靠的,以符合过UN38.3测试要求;
4、锂电池安装在设备中运输的额外要求,设备应进行固定以防止在包装内移动,包装方式应防止在运输途中意外启动,外包装应能够防水,或通过使用内衬(如塑料袋)达到防水,除非设备本身的构造特点已经具备防水特性,锂电池避免搬运过程受到强烈振动。
(四)标记
包件上张贴正确的锂电池标签,货物运输组件显示9类危险货物标牌、标记。当包件被置于集合包件中,锂电池标记须清晰可见或者在集合包件外部张贴,且集合包件须标记“OVERPACK”字样,“OVERPACK”字体的高度须至少为12mm。
(五)积载
锂电池装载集装箱内须正确积载并进行加固,电池国际运输加固方式和加固强度应同时符合出口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例如美国境内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美国运输部和《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有相关规定。
(六)申报
托运人按规定向主管机关申报相关材料,以证明该货物满足了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制造、通过38.3小节相应测试要求、有适当防短路装置和措施、包装件能够承受1.2m跌落试验、包装件标有锂电池标记等要求。主要提供的材料有MSDS、包装检验合格证明、防短路措施说明、《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8.3节试验通过证明、货物装箱证明书、申报委托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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