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飞行安全,避免因旅客携带锂电池而发生不安全事件(机内温度较高时,锂金属电池容易起火燃烧),2008年8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旅客携带锂电池乘机曾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不允许旅客在托运行李中夹带锂电池。
第二,旅客可以携带为个人自用的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消费用电子装置(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对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此外,每一块备用电池不得超过以下数量: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2克;对于锂离子电池,其等质总锂含量不超过8克。
第三,旅客可以携带等质总锂含量在8克以上而不超过25克的锂离子电池,如果单个做好保护而能防止短路,可在手提行李中携带。备用电池每人限带2个。
第四,其他类型的备用干电池,比如镍氢电池等,如做好防短路措施也可以随身携带。
第五,等质总锂含量超过25克的锂离子电池,应按照《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1020-2007)的标准,以货物运输形式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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