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关报关企业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RCEP正式生效 | 1月外贸新规
一、国内政策
1.近期海关总署公告
1) 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电池进出口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电池进出口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3)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锂电池运输现就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4)海关报关企业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报关企业备案正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理”。电池进出口此次改革是海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国际进出口业务活动的具体举措。
此次改革实施后,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企业备案的,按照要求勾选报关企业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锂电池海运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电池进出口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对于锂电池运输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企业备案申请。
5)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1月1日施行
海关总署2021年第116号公告就推行过境锂电池运输申报无纸化予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对企业申报的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电池进出口无需收取纸质单证资料。
2.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202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进出口电池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铅酸蓄电池进口2022年将对原产于29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格鲁吉亚、毛里求斯等双边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将进一步降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修订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内容及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2022年将对税则税目税率进行技术性转换。同时,进出口电池为适应产业发展及便利贸易监管需要,还将调整部分税则税目。锂电池海运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30个。
3.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和事项公布
12月20日,商务部公布《2022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和有关事项,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锂电池海运其中涉及到43种出口货物,进出口电池和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等两项进口货物。
4.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财政部发布公告称,为推动外贸稳定发展,助企纾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该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做好跨周期调节,助企纾困特别是扶持中小微企业,保订单、稳预期,进出口电池积极应对当前外贸面临不确定不稳定不平衡因素,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二、国外政策
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22年1月1日,RCEP将率先在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国家中实施。电池国际运输其余5个国家(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缅甸、韩国)也将在完成核准程序后纳入生效范围。
最新消息,韩国在国会2021年12月2日开会通过RCEP批准案后,于次日正式向协定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提交核准书。锂电池海运秘书处当天通报,预计RCEP将于60日后,即2022年2月1日对韩国生效。
2.中国-巴西海关AEO互认安排开始实施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巴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AEO企业,锂电池空运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包括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较低查验率,电池国际运输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联络员沟通解决通关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快速处置等便利措施。
3.中柬自贸协定生效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实施。
《中柬自贸协定》于2020年10月12日正式签署,双方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税目比例均达到90%以上,电池国际运输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也体现了各自给予自贸伙伴的最高水平。
同时,双方还同意加强投资合作,锂电池空运并深入开展“一带一路”倡议、电子商务、经济技术等领域合作。
4.世界海关《协调制度》生效
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电池国际运输此次修订重点商品包含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产品、汽车车窗、LED产品等。
5.欧盟新电池法规实施
2020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电池法规提案2020/353 (COD),定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锂电池空运逐步替代现行电池指令(2006/66/EC),除部分条款外,现行电池指令将从2023年7月1日起将失效。
法律等级也将由“指令”变为“法规”,这将更大程度地确保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电池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可持续、高性能、高安全,铅酸蓄电池进口这点还体现在对废旧电池的收集、处理和回收上。
新法规将电池分为四类:(1)便携式电池;(2)车用电池;(3)工业用电池;(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
新法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要求涵盖电池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铅酸蓄电池进口从电池原材料的生产加工,到电池产品的使用过程,再到退役及报废电池的回收利用。
6.法国进口增值税递延实施
法国税务机关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拥有法国增值税税号的企业可以向法国税务机关申请在进口商品时使用反向收费机制。锂电池空运简单的说就是商品进入法国海关时无需在清关时先支付进口增值税(Import VAT),而只需在递交增值税申报表时进行申报缴纳和抵扣即可。法国增值税申报表将进行调整,以促进新措施的应用。
这一简化将是强制性的,适用于所有在法国进口并拥有法国有效增值税号的企业,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实此政策与之前英国增值税递延(PVA)类似。目前,在欧盟只有法国税务机关要求允许使用进口增值税反向收费。
7.韩国发布化妆品新包装材料要求
2021年7月9日,韩国环境部发布了《分类排放标签相关指南》,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要点如下:
(1)引入“不可回收”标签;
(2)修改了回收标签上关于包材的文字表述;
(3) 新增豁免“难以回收”标签的情况。
早在2020年12月8日,韩国化妆品协会(KCA)和韩国包装回收合作社(KPRC)推出了“化妆品容器逆向回收计划”,该计划经批准后,可豁免“难以回收”标签。
内容来源:海关发布、焦点视界、进出口经理人、报关宝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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